當前,在對專利間接侵權案件進行審理時,通常以共同侵權理論為依據(jù),共同侵權與專利間接侵權不可混為一談,共同侵權是專利間接侵權發(fā)展的土壤,但兩者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在諸多方面均存在差異。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為故意、聯(lián)合和過失,而專利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為故意和過失,即使各行為人并沒有私下達成相關協(xié)議,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也已成為事實。專利間接侵權僅適用于專利權責的范圍內(nèi),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共同侵權制度適用范圍則更為廣泛,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在用共同侵權理論判定專利間接侵權案件時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首先,基于共同侵權理論審理案件時,會放大案件的責任范圍,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行為人也會牽連其中;其次,由于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條款,這就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則審判結果的主觀色彩會過于濃厚,司法的公正性會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共同侵權對于專利侵權問題并不能進行妥善解決。因此,構建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為法官審判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為專利權人提供更好的保護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