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學教育懲戒面臨許多實踐挑戰(zhàn),急需教育部發(fā)布中小學教育懲戒文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校長、家長、教育工作者,以及一些學者、法律人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的千呼萬喚中,教育部于2020年12月23日以教育部令第49號的形式發(fā)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以下簡稱為《規(guī)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個文件終于讓大家大大地松了口氣,因為在此之前,由于中小學及其教師對學生的教育懲戒沒有教育部文件作為明確依據(jù),所以往往使學校和教師陷入巨大的實踐難題:如果教育懲戒,究竟怎樣實施教育懲戒才符合規(guī)定;教育懲戒實施中和實施后,學生若出現(xiàn)問題,教師和學校的責任如何界定,以及教師的權利如何保障,等等。而且,學生和家長也關心學生權益?,F(xiàn)在有了《規(guī)則》,讓學校和教師在對學生的教育懲戒實踐中少了很多制度性的障礙,因此受到教師、學校及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等的歡迎。


■ 賦權于師 放權于校

教育不能總是贊賞的,懲戒對教育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從育人的角度來看,教師和學校對學生失范行為進行管教和約束是必須的,因為有利于促使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人格健全;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教師和學校對學生失范行為進行管教和約束也是必須的,因為有利于促使學生遵守各種規(guī)章制度和倫理道德,維護個人和他人的權益、自己與他人的幸福,以及社會穩(wěn)定;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教師和學校對學生失范行為進行管教和約束更是必須的,因為有利于學生形成模范公民的意識與能力,做到人人令行禁止,保障國家有序運作,保護國家利益與安全。

整體來看,《規(guī)則》的突出特點是“賦權于師,放權于?!?。也就是說,它不僅讓教師和學校明確獲得了教育懲戒學生的權力,而且還給學校下放了自定“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guī)則”(第五條)和“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第六條)的權力。這兩個權力看似普通,但實際上卻是很大的。

《規(guī)則》賦予教師是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第一級(初級)權力者,學校是第二級(高級)權力者。也就是說,學生若在校內有言行不端表現(xiàn),教師(個體和群體)有權首先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如果被教育懲戒的學生油鹽不進(對教師的教育懲戒充耳不聞并且當場態(tài)度惡劣、拒不改正)和頑冥不化(受到教師教育懲戒后仍然屢教不改),以及情節(jié)較重、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則升格為由學校作為組織機構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具體實施者包括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第九條)、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及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yè)人員(第十條)。由此可知,教師是日常教育懲戒學生的主體,絕大多數(shù)學生都服從教師教育懲戒,僅少數(shù)學生才會有重大違紀違規(guī)違法行為須受學校教育懲戒。

進一步來說,《規(guī)則》對教育懲戒實施主體、對象與程序的規(guī)定,不但符合學校學生違規(guī)違紀的實際情況,而且還符合法治依序審判與上訴及終審的基本邏輯——首先區(qū)縣人民法院審判,接著中級人民法院,其后才是高級人民法院,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我們可以形象類比地把教師視為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把學校和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及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yè)人員視為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把學生申訴委員會及其成員視為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視為教育系統(tǒng)的最高人民法院。這是一種很明顯的法治思維的生動體現(xiàn),對推進學校依法治教意義重大。

需要注意的是,“賦權于師,放權于?!辈⒉灰馕督處熀蛯W校有無限的權力。首先,《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八大類行為;其次,學校對學生的教育懲戒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最后,如果教師和學校濫用了教育懲戒權,則會受到學生和家長的申訴、投訴、舉報甚至起訴維權。所以,我們要正確理解“賦權于師,放權于?!?。

■ 民主“立法” “依法”懲戒

《規(guī)則》的一個耀眼亮點是民主與法治精神——要求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懲戒上首先民主“立法”,然后“依法”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所謂“立法”,就是制定校規(guī)校紀、班規(guī)或者班級公約。所謂民主“立法”,就是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共同制定校規(guī)校紀,以及學生、家長共同制定班規(guī)或者班級公約。所謂“依法”懲戒,就是學生若觸犯了經過民主“立法”并且公示公開了的校規(guī)校紀、班規(guī)或者班級公約,就要受到教師和學校對其實施的相應的教育懲戒。

《規(guī)則》第五條規(guī)定:“學校制定校規(guī)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guī)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guī)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边@一條明確了學校教育懲戒的“立法”的組成人員和過程。從征求意見到聽證,再到討論和審議,最后備案,然后才能“依法”實施懲戒。

緊接著的第六條也體現(xiàn)了民主“立法”和“依法”懲戒的精神。該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可以根據(jù)情況建立校規(guī)校紀執(zhí)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jiān)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边@一條的突出特點是由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負責確定哪些是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并且監(jiān)督教育懲戒的實施。也就是說,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不是未經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而由學校領導自己確定的。那么,一旦民主“立法”確定了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學生觸犯校紀校規(guī)后,就會受到相應的可適用的教育懲戒,而且受到監(jiān)督,并且不會被從輕處罰與過度使用,也不會出現(xiàn)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濫用。

民主與法治的精神還強烈體現(xiàn)在第十四條。該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guī)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币簿褪钦f,在實施教育懲戒前,不能只聽取教師和其他學生的一面之詞,應該同時聽取“犯事”學生——更準確的是“嫌疑人”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而且還可以舉行聽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事情發(fā)生的原委、過程、結果清清楚楚,讓所有當事人的責任都明明白白,而不至于產生冤假錯案,確保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維護。如此,便可有效避免學生合伙栽贓陷害、集體欺凌、蓄意誣告等使受害學生及無辜學生蒙受冤屈,還他們公平公正,并將真正犯事的學生“繩之以法”——受到相應的教育懲戒。

此外,《規(guī)則》允許學生及其家長投訴、舉報(第十六條)、申訴(第十七條)、申請復核、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第十八條),亦體現(xiàn)了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睂W生申訴委員會可謂校內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教育懲戒的學生申訴做出學校(校內)終審判決。

■ 完善細節(jié) 厘清責任

客觀而言,雖然《規(guī)則》有重大價值、意義、特點與亮點,但是它本身仍然不完善,而且學校教育懲戒實踐在其實施后仍然存在巨大挑戰(zhàn),故而需要我們積極深思,民主討論,集思廣益,理性應對,進一步完善。

首先,《規(guī)則》存在一個非常明顯的不當用詞——第二條中的“矯治”。該詞的常規(guī)意思是因斜視、口吃、牙齒不齊等引起的各種畸形等生理缺陷矯正并醫(yī)治。因此,“矯治”并不用于學校教育領域,因為學校不是醫(yī)療機構,教師不是醫(yī)生,所以教師和學校沒有責任、權力、能力對學生進行生理醫(yī)學矯治,而只能對學生進行思想與心理教育和行為引導。

其次,《規(guī)則》存在一些明顯的模糊不清用詞和表述。比如第三條中的“錯誤言行”。什么是錯誤言行,而且錯誤言行的背后是思想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出現(xiàn)偏差與問題,以及可能同時還存在心理問題,比如奇裝異服、發(fā)型、發(fā)色、發(fā)型等。那么,學校如何能夠自行界定清楚何謂錯誤言行,在實踐中確實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zhàn)。

再者,《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教育懲戒實施過程中和實施之后學生如果出現(xiàn)跌倒、暈厥、自殘(咬舌、摳手、撞墻等)、自殺、出走、失聯(lián)、其他意外等,誰——教師、學校、教育局、學生自己(家長)——承擔責任,以及承擔怎樣的責任(共同責任的劃分與承擔比例)。毋庸諱言,在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和實施后可能出現(xiàn)各種各樣讓教師、學校、家長、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料不到的學生意外,因此一旦發(fā)生就產生誰承擔責任的問題,責任劃分不清和比例分擔不合理會造成不小的經濟與法律糾紛,甚至導致教師含冤自殺。所以,著實有必要規(guī)定教育懲戒實施過程中和實施之后學生意外的責任。

此外,《規(guī)則》還有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舉例來說,第九條沒有學習借鑒西方學校為教育懲戒學生設置的一種專門房間做法——設置隔離室∕禁閉室(分性別或者不分),把犯事學生關進禁閉室自省。再比如,第十二條中的“(四)(不得)因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值得商榷。如果學生違反了校紀校規(guī)甚至違法(已經造成客觀后果),但是全體學生無人承認,而且誰都不說誰是犯事者,那么教師和學校就無可奈何,不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了嗎?對此,一種可行的辦法是集體懲罰,比如集體勞動和全部減分,或者取消班級評優(yōu)評先資格等。這樣做,一方面可以迫使犯事學生自首或者知情學生提供犯事學生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教育懲戒犯事學生及可能的袒護者全體學生。冷靜而言,這倒不是封建連坐,而是不能變相縱容學生違反校紀校規(guī)。

總而言之,《規(guī)則》出臺與施行在我國中小學依法治教的歷史和實踐方面,以及對學生進行民主法治教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和積極意義,但它同時客觀上確實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包括用詞合理、完善細節(jié)和厘清責任。我們期待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教師法》的修訂,從法律層面對教師教育懲戒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更具體明確規(guī)定,盡早迎來更完善的新版《規(guī)則》。

(作者系南京大學教育學博士,陜西省高校杰出青年人才,延安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張 言